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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可享受更多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848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上统称新政策),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统称旧政策)。新政策通过提高企业退税额度、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及简化审批手续等诸多措施,不断增强残疾人用工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爱之情。

    优惠力度明显加大

    新政策与旧政策最大的差异是可退还增值税限额计算方法的调整——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标准,由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降低为4倍,同时取消了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制。之所以作出此项调整,是因为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亦将不断提高。照此分析,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标准虽然降低了,但最高限额取消后,并不意味着退税额的降低。

    以山东省为例,近期,山东省向社会公布的2016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月。假定A企业是山东省一家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按旧政策计算,A企业每年可退税的增值税限额为1710×12×6=123120元,按年最高3.5万元的限额看,A企业每人每年最多能够享受政策退税3.5万元。按照新政策计算,A企业每年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为1710×12×4=82080元,虽然低于旧政策6倍计算的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但由于新政策取消了3.5万元的最高退税限制,A企业最终可享受的政策退税为82080元,显然高于以往。今后,随着居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企业可以获得的退税金额将更高。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新政策将增值税优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与旧政策对照看,新政策扩大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不过,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适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加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优惠“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为了让更多的安置残疾人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新政策充分降低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放宽,把旧政策中5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缩减为4个,取消了“残疾人必须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和“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条件。二是下调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标准,把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标准由10人以上的条件放宽到5人以上。三是取消了旧政策中仅允许工疗机构将精神残疾人计入享受政策人数限制,允许所有招用残疾人单位将安置的具备劳动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员计入税收优惠的人数范围。

    备案管理程序简化

    取消旧政策中“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的规定。与之对应,新政策积极响应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不再要求“年审”而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新政策,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税企责任更加清晰

    根据新政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责任更加清晰。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新政策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的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还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新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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